什么是醫藥用途發明專利?
1、什么是醫藥用途發明專利?
用途發明,是指在發現物質(產品)的特有性質后,專門利用這種性質而形成的發明。醫藥用途發明專利是醫藥領域特有的一類發明專利,如果研究人員發現了某種物質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效果,可以根據此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此外,根據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在專利申請中,通常應將醫藥用途權利要求撰寫為例如“產品X在制備治療疾病Y的藥物中的用途”的形式。
例如“偉哥”最初只是作為治療心絞痛的藥物,而其用于治療陽痿的用途專利,為輝瑞制藥公司創造了巨大的價值。
2、如果某專利權人擁有醫藥產品專利權,其他人還能否就這個醫藥的新用途來申請專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均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具體到藥品技術領域,專利申請通常包括化合物專利、制備方法專利和藥品用途專利。針對已有藥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劑型、給藥方式、生產工藝、新的用途等方面持續開展研發和創新,并可以針對其完成的創新成果申請專利,這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在我國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3、如果可以就醫藥的新用途申請專利,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才能獲權?
雖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就其完成的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但提交了申請不等于就能獲得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要經過初步審查、實質審查等一系列法律審批手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才能授予發明專利權。
同其他專利一樣,醫藥用途發明專利需要滿足授予專利權的法定要求,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和充分公開的要求。新穎性是指要求保護的主題是新的,即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全世界范圍內都沒有公開過此物質具有要求保護的用途;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此用途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于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如果該新用途不能從產品本身的結構、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該產品的現有用途顯而易見地得出或者預見到,而是利用了產品新發現的性質,并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可認為這種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有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充分公開是指在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當記載所使用的藥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醫藥用途發明。
4、如果醫藥產品專利權和醫藥新用途專利權分別掌握在不同專利權人手中,那么這個藥品用途專利如何實施?
如果某單位就已有藥品的新用途提交專利申請并通過審批獲得授權,該單位在生產、銷售該藥品,并將其用于新用途時,需要獲得已有藥品在先化合物、制備方法等基礎專利權利人的許可。反之,如果在先基礎專利的權利人生產銷售該藥品并將其用于新用途,也需要獲得新用途專利權利人的許可。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說的專利權人之間的交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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